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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輔導」園區

 

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院授人企字第0九二00五四五一七二號函頒訂

壹、目標

一、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生涯發展,輔導解決所遭遇之問題。

二、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之向心力。

 

貳、本計畫相關用辭定義

一、心理健康

指個人能自我悅納,承認並接受個人優、缺點,且可覺知、適應所處實際環境,與他人保持適切良好之互動關係,提升發展個人生涯之能力,並能解決所面對之問題。

二、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

指組織能以人性化角度對待及管理員工,允許不同意見及多元觀點之存在,尊重個別差異,使員工得以發揮個人潛力與能力,擁有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及優良之團隊向心力。

 

參、實施對象

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肆、辦理事項

一、自本計畫核定實施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底前,以培訓各機關負責推動本計劃之人員為重點辦理工作,並適時宣導及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之觀念;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以後,各機關應積極推動上開宣導及推廣工作。

二、人員培訓

(一)工作目標:

使各機關之人事人員(或專責人員),經由訓練,使其獲取心理健康之相關知能。

(二)培訓對象:

1、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底以前,以各機關負責推動本計劃之人事人員(或專責人員)為主。各機關員工人數未滿一00人者,應指派一人以上;一00人以上,每滿一00人得增派一人以上,接受為期三十個小時以上有關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基礎職能之相關訓練。
2、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以各機關人事人員(或專責人員)為對象。除前開負責推動本計劃之人事人員(或專責人員),各機關員工人數未滿一00人者應指派三人以上;一00人以上,每滿一00人得增派一人以上,接受有關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基礎職能之相關訓練。

(三)辦理單位:

1、課程規劃: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共同辦理。
2、訓練辦理及人員調訓: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四)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應以網路互動教學模式,於e-learning網站上開設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相關課程,以提供多元化學習管道。

(五)各機關應提供各訓練機構有關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相關課程之資訊,以提供同仁學習機會

三、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及推廣

(一)工作目標:

1、宣導、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各機關員工能重視心理健康,並能解決所遭遇問題。

2、協洽有關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諮商輔導之相關資訊,供同仁選擇、運用。

(二)辦理單位:各機關人事機構(或專責機構)。

(三)辦理事項:

1、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推廣:

(1)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健康心理環境之執行作業規定,以建立切合該機關需要之健康心理環境。

(2)各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協助同仁進行生涯規劃,使同仁能以健康之心理,在面對工作、生活之壓力或困境時,更有能力解決,並能發展個人能力,獲得成長。

(3)各機關應宣導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同仁於遭遇問題時,願意尋求諮商輔導之協助,且不因尋求諮商輔導服務,而發生不公平待遇之情事。

(4)各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運用有關場合,邀請學者專家演講,以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之觀念。

(5)各機關得提供有關諮商輔導、心理衛生系列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等相關資料,或編印諮商輔導手冊,以供同仁參閱、運用。

2、協洽諮商輔導相關團體建立合作關係:

(1)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得與有關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建立相關網路(如救國團張老師、生命線、相關大專院校及醫院等機構),並轉知同仁妥為運用。

(2)各機關同仁如有需要接受諮商輔導服務者,得由該機關轉介至有關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接受諮商輔導。

3、 各機關如有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專長之人員,亦得協助宣導、推廣。

 

伍、其他事項

一、各機關已實施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選派人員參加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訓練者,其課程與時數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計畫」之規定,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得核發結業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機關外接受諮商輔導,或轉介至醫療或諮商輔導機構之人員,如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輔導,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四、推動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五、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地方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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