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績優職工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82年11月2日高市府人三字第34272號函訂頒
83年9月5日高市府人三字第28754號函修正
86年7月3日高市府人三字第40505號函修正
89年9月22日高市府人三字第34764號函修正
90年9月18日高市府人三字第37721號函修正
92年3月17日高市府人三字第0920013054號函修正第5點第3款
94年8月22日高市府人三字第0940041163號函修正修正第3、5、6點
97年11月11日高市府人三字第0970059427號函修正第2、3、4、5、6、7點
一、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拔績優職工,予以公開表揚,以激勵士氣,鼓舞工作情緒,發揮團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工(技工、工友、駕駛、隊員及其他相當職務人員)。
三、選拔表揚名額,每年以二十五名為原則。
四、選拔標準:
最近三年內未依本要點表揚,亦未受刑事處分、行政懲處,且年終考核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並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三)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四)對本職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興革建議,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職工表率。
五、選拔程序:
(一)各機關推薦績優職工應提經考績委員會或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邀請機關產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表達意見供參,並將合於選拔標準人員具體事蹟表於年度中送各一級機關評審遴薦,具體事蹟格式如附表。
(二)各一級機關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於每年依規定時限函報本府評選。
(三)本府績優職工之評選由本府人事處初核後,送請本府評審小組審議後簽陳 市長核定。該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考會、法制局等機關主任秘書及秘書處總務科科長組成,並由副秘書長兼召集人。委員所屬機關職務出缺時,由本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同官等同層級或同官等次一層級人員遞補擔任。
六、獎勵規定:
經核定當選人員,於本府員工月會中公開表揚,每人頒發獎狀乙幀、獎金一萬元,給予公假五日,並刊登本府公報,以資鼓勵。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未奉核定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失時,應函報本府取消遴薦,如當選後則撤銷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資料維護:本處第三科
電話:(07)3368333轉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