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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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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依高雄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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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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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經本處審查同意提供並完成計費後,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聯絡人)繳費。申請人(聯絡人)接獲通知後,先依應繳費用開立支票(抬頭: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並列印申請表於簽章處用印,再將支票及申請表郵寄或親自交付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收。無法開立支票者,請攜已用印申請表及所需費用至本處繳納。繳費收據將隨同申請資料交付申請人(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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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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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價資料分屬不同地段時,應分別填寫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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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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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資料時,得於資料名稱欄填寫所需資料。例如:新興區市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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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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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可提供地籍圖計有地政整合系統資料庫、dxf等二種格式,請視需要提出申請。同時申請兩種以上格式地籍圖,分別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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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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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以光碟儲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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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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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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