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 |
高雄市電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服務愛好電影文化藝術之社會大眾,提供電影藝術資訊服務,推廣電影藝術教育及辦理電影文化活動為宗旨。 |
|
二、 |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
三、 |
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填寫申請書辦理。 |
-
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相關身分證件。
-
大陸人士應持居留證明文件。
-
外籍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或使館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閱覽證時,將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辦理。
|
|
四、 |
閱覽證每人限辦一張,本館得視需要核驗身分證件;申請人資料若有變更,應即向本館辦理異動手續。 |
|
五、
|
閱
覽證如有遺失應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申請補發時應檢具第三點規定之證件,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 50 元。破損換發時亦同。
|
|
六、 |
閱覽證有借用或因遺失未掛失發生冒用而損害本館者,由原持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
七、 |
本館之電影書刊、視聽資料均限在館內閱讀觀賞,不提供外借;視聽資料部份,民眾可依規定申請在視聽室觀賞,每次僅限一片
。 |
|
八、 |
使用人不得攜帶書包、提袋、書刊等物品,進入圖書閱覽室、視聽室或期刊室。本館地下室設有置物櫃,供使用人暫時存放個人輕便物品。 |
|
九、 |
本館備有影印機提供使用人付費影印,影印資料之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
十、 |
為確保閱覽環境安寧,在館內應保持肅靜、清潔,不得有吸煙、飲食、睡眠、喧嘩或其他影響秩序行為,入館後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
。 |
|
十一、 |
使用人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使用本館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
十二、 |
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或酗酒泥醉或服裝不整者,均不得入館。 |
|
十三、 |
使用人使用本館書刊視聽資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頁等情事,應以相同版本或其最新版本賠償。使用人無法以前項方式賠償者,得以現金賠償,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
-
出版四年以內者,依其定價賠償,訂有「基本定價」者按「基本定價」之現有倍數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算;超過五年以上(含五年)依其定價加倍賠償,絕版書以定價三倍賠償。
-
遺失或污損整部資料之一冊(捲)或一冊(捲)以上,以單本(捲)定價賠償。
|
|
十四、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晚上 9 時 30 分,星期一及特定假日休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