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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4年9月16日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72號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道路交通違規爭議案件,得以公正、適法及客觀之裁決,並強化交通法規研議功能及提昇交通執法技術合法性等事項,特設高雄市道路交通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書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及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本市監理處科長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業務人員一人。

(四)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專家學者四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七)相關駕駛員工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道路交通違規陳情案件,提出適當、合法之決議。

(二)道路交通法規及增修條文之研議。

(三)執法技術之研議。

(四)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流程之研議。

(五)道路交通案件聲明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交議事項。

 

四、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以記名方式過半數同意決議之。

 

五、本會以書面審議為原則,陳情人並得申請到現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通知舉發單位、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股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派員兼任。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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