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設置要點
92年06月16日高市府人一字第0920032060號函修正
96年06月04日高市府人一字第0960027492號函修正
97年12月19日高市府人一字第0970068301號函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組織功能,合理配置員額,特設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各機關之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法制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級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訂定及修正之審查。
(二)關於各級機關(構)學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及其他職工員額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組織員額事項之審查。
四、本小組置幹事四人至六人,由本府人事處遴報本府派兼,承辦相關幕僚業務。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五、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請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學校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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